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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爭議可以翻牆進鄰居後院噴寫「私人土地」嗎?男子遭判賠4萬元原因曝光!】
2026-06-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查兩造因土地糾紛而有所嫌隙,上訴人認其所有之○○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之部分,遭被上訴人所有之○○市○○區○○路○○巷○○○○○○號房屋後院占用,於113年3月17日14時43分許,未經被上訴人同意,在被上訴人上址住處後院之圍牆旁架設木梯,由圍牆外地勢較高之道路,爬至下方之被上訴人上址住處後院,以此方式攀越圍牆而進入被上訴人上址住處後院,並持噴漆在後院圍牆上噴上「私人土地」及自認之線界至被上訴人所有之雞蛋花盆栽上,離去時將木梯置於後院。上訴人上開所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年度○字第○○○○號判決判處上訴人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30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法院○○分院○○○年度○○字第○○○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訴人涉犯毀損罪嫌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經第二審刑事判決撤銷,另為無罪判決確定)在案。是上訴人有於113年3月17日14時43分許,侵入上訴人所有之住處後院等情,應堪認定。上訴人主張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為之侵權行為態樣,記載為「2次恣意推門侵入原告住處」等,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應屬可採。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可參。又個人對其住宅日常生活空間暨私人秘密活動應擁有不受他人以非法方式干擾之自由,俾以維護個人居住自由、安寧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擅自侵入上訴人住處後院,堪認已侵害被上訴人居住安寧權及隱私權,且屬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洵屬有據。
(三)、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未提出診斷證明書、心理治療紀錄等等為證,無從證明受有精神上損失云云,惟本件被上訴人所受之精神上痛苦,係上訴人侵入其住處後院,造成被上訴人居住安寧權及隱私權之侵害,致被上訴人受有精神上痛苦,與身體權無涉,且此種非財產上損害之請求,並不以被上訴人需提出診斷證明書、心理治療紀錄等為必要,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提出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據證明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自無可採。
(四)、關於非財產上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金額,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雙方身分資力及其他全部相關情狀後予以核定。
(五)、查縱認被上訴人之住處後院或圍牆確有上訴人所指稱越界占用系爭土地之情事,上訴人仍應循合法正當途徑救濟,並非得以執此為侵入被上訴人住宅後院之正當理由,自應承受自己不當行為所生之刑事及民事責任;上訴人因司法訴訟承受精神壓力而發生工傷事故,亦與被上訴人所受損害無關,均非法院審酌慰撫金之考量因素。是本院依據上開說明暨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稅務所得及財產所得數額之經濟狀況、本件侵權行為之情節,並非一般正常啟門之方式進入,而係以木梯攀入之方式侵入被上訴人住處後院,甚至持噴漆在後院圍牆上噴上「私人土地」及自認之地界,足認對於被上訴人精神上之侵害程度非輕等一切情狀後,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失數額為40,000元,應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40,000元,及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為之侵權行為態樣,記載為「2次恣意推門侵入原告住處」,雖有未洽,但結論並無二致。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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