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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霸犬未牽繩衝上人行道咬傷遛狗民眾?飼主為何遭判刑6個月?】
2026-06-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林○○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在其位於○○縣○○市○○路○○○○巷○○弄○○號住處飼養犬隻(惡霸犬),本應注意對圈養犬隻做適當栓束,且依其智識能力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對所飼養之犬隻為適當之栓束及看管,於民國113年5月21日21時許,陳○○、簡○○在○○縣○○市○○○路○○號旁之人行道遛狗時,遭林○○所飼養之犬隻咬傷,致陳○○受有四肢狗咬傷併傷口感染之傷害;簡○○則受有兩手多處狗咬傷之傷害。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告訴人陳○○於警詢中之指訴。
3.告訴人簡○○於警詢中之指訴。
4.告訴人陳○○所提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1份。
5.告訴人簡○○所提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1份。
6.○○○○醫院動物證明書1份。
7.監視錄影畫面擷圖28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2.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對告訴人陳○○及簡○○犯過失傷害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傷害前科,今被告身為犬隻飼主,本應採取適當、有效之管束方式防範犬隻傷人,竟疏未注意而未對其飼養之犬隻做適當栓束及看管,使其飼養之犬隻先咬傷告訴人陳○○及簡○○之犬隻,又咬傷告訴人陳○○及簡○○,造成告訴人陳連承受有四肢犬咬傷併傷口感染之傷害,告訴人簡○○受有兩手多處狗咬傷之傷害,所為實應非難;被告先否認,後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人陳○○及簡○○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123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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