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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把零用錢給了又拿回去,子女長大後可以拒絕扶養嗎?】
2026-06-0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59年間出生,迄今未達法定退休年齡,於113、114年度雖分別有所得449,199元、215,937元,然金額非高,名下財產為年份均逾15年之車輛2台,且家中尚有年長父母需扶養,足認相對人已無法以其現有財產維持生活,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本應對相對人負扶養之義務。
(三)、證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跟相對人在聲請人大約3、4歲時離婚,在我坐月子的時候相對人有幫忙照顧聲請人,但聲請人滿月當天相對人打我,把我跟聲請人趕出家門,我家人就帶我回娘家,之後相對人有來道歉,但沒有給扶養費。離婚之後相對人沒有給扶養費,也沒有匯款給我,相對人大約每年過年會來探望聲請人一次等語。
(四)、本院審酌,證人○○○與本件扶養事件並無直接利害關係,應不致為維護聲請人而為不實證述,其證述應有一定可信性。相對人雖以前詞答辯,並聲請調取證人○○○之帳戶往來明細以供確認其匯款細目,經本院調取後通知相對人閱卷並陳報足以證明其所謂匯款資料為何?相對人迄今均未陳報,是其空言辯稱與證人○○○離婚後仍有給付聲請人相關扶養費用等語,尚難採認。是依相關證據,堪認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至成年幾無承擔對聲請人之保護教養責任,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若現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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