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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南街頭驚見持刀追人!三刀流男子遭判5個月,法官怎麼說?】
2026-06-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邱○○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於民國115年4月5日12時31分許,基於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先持菜刀於○○縣○○鎮○○路與○○路○段路口來回走動,而使不特定之民眾見狀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眾安全,又在○○縣○○鎮○○路○段與○○街口,邱○○與蔡○○、蔡○○素不相識,邱○○竟持菜刀追趕蔡○○,蔡○○見狀持木棍阻擋,邱○○竟轉而持刀追趕蔡○○並揮舞菜刀,使蔡○○、蔡○○2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警接獲報案到場,經警當場逮捕,並扣得3把菜刀,而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蔡○○、蔡○○於警詢之證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3.○○縣○○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
4.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共11張、○○縣○○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公務電話記錄2份、○○縣○○局○○○○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2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邱○○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等罪。
2.被告於時空密接為前開2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公眾罪處斷。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在公眾往來之街道路口,貿然持刀恐嚇公眾及告訴人蔡○○、蔡○○(下稱告訴人2人),致告訴人2人與公眾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公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及健康狀況,暨犯罪後於警詢、偵訊時否認犯行,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1.扣案之黑色把柄菜刀1把雖為被告持以犯本案恐嚇犯行之工具,惟被告供陳非其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2.其餘扣案之菜刀2把被告亦供陳非其所有,且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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