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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暫停就能先回家?空軍上兵「偷放9天黑假」為何吃上官司?】
2026-05-28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王○○犯無故離去職役逾6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前為○○○○○○部○○○總庫○○專業庫(下稱○○庫)○○組志願役上兵補給兵(已於民國114年8月16日退伍),駐地在○○市○○○基地。王○○於114年3月24日至4月29日期間,依令前往○○市○○區之○○○○學校(下稱○○○○),支援該校○○中心體能鑑測任務,支援期間為每週一至週四支援,週五歸建○○○基地,週六及週日休假。○○○○○○中心嗣因演習任務規劃,於114年4月2日至4月18日關站。○○○○○○中心主測官中士曾○○於114年4月1日18時召開檢討會時,口頭告知支援鑑測人員應自行歸建返回原服役單位,於114年4月20日再返回○○中心繼續支援任務,王○○遂於114年4月1日19時12分許,離開○○○○。詎王○○本應於114年4月2日歸建○○庫,竟基於脫免職役之犯意,未回報○○庫長官暫時不需支援一事,且未返回○○庫,逕自在家休假,迄至114年4月20日19時42分始返回○○○○支援,扣除例假日,無故離去職役共計9日。○○庫人員於114年4月28日辦理止伙業務時,發現○○○○搭伙人員名冊與支援人員名冊不符,經士官長組長蔣○○詢問王○○,因而查知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庫及○○○○○○部訪談、○○○○隊詢問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蔣○○及于○○於○○○○隊詢問時之證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總庫114年6月25日函與所附之○○○○指揮部案件查證報告、被告之○○庫○○組114年個人休(請)假紀錄卡、○○○○○○部114年3月7日令暨114年第2季支援○○○○學校體能鑑測站人員名冊、被告進出○○○○全營區門禁紀錄及○○○○體能○○中心114年4月餐廳搭伙人員名冊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明確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之無故離去役逾6日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為志願役上兵補給兵,卻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歸建○○庫,逕自在家休假,時間長達9日,可認被告無視軍事命令之要求,致部隊勤務紀律受有損害;惟考量被告自始坦承犯罪,且未有故意犯罪之紀錄,犯後態度及素行良好;再衡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之職業,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中軍簡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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