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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被扣就拿不回來?發還扣押物關鍵時機錯過恐永遠拿不回!
2026-05-27
東西被扣就拿不回來?發還扣押物關鍵時機錯過恐永遠拿不回!
本法案件指名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准予發還
近年來,隨著刑事案件偵查強度提升,警方於搜索過程中扣押文件、現金、手機、電腦、存摺及本票借據等情形日益常見。實務上,許多當事人或第三人發現自身財產遭一併扣押,卻不清楚如何聲請發還,甚至誤以為案件結束前無法取回,導致權益受損。
尤其在借貸關係、商業交易或代辦案件中,常見重要文件如本票、借據、授權書等,因與他人案件產生關聯而遭查扣,嚴重影響債權行使與法律權益。
然而,本法案件並非只要遭扣押,即必然無法發還。法院於實務上,仍相當重視扣押物是否與案件具關聯性、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以及權利人是否具備合法請求權。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專辦刑事案件及扣押物返還程序,對於發還扣押物聲請、抗告程序及證據主張,均具有豐富實務經驗,能協助當事人迅速爭取財產返還,避免權益長期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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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構成要件解析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檢警機關得對於與犯罪有關之物為扣押處分,但該扣押須具備必要性與關聯性。若扣押物與犯罪事實無關,或已無保全證據之必要,則應依法發還。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扣押物之合法性須同時符合兩大要件:其一,與犯罪事實具備相當關聯;其二,有保全證據或避免犯罪所得流失之必要。
實務上常見扣押物包括:現金、存摺、金融卡、手機、電腦、契約文件、本票、借據及各類權利證明文件。
然而,法院亦多次指出,若扣押物僅因「形式上出現在現場」而遭查扣,卻與犯罪無實質關聯,則不得長期扣押。
此外,第三人權利亦受保障。若扣押物屬於非被告之第三人所有,且該第三人能證明其合法權利,則仍可聲請發還。
法院亦強調,扣押處分屬於限制財產權之措施,應符合比例原則。若無繼續扣押之必要,即應即時解除。
因此,本法之核心在於平衡偵查需求與財產權保障,而非無限期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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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法保護法益
發還扣押物制度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財產權與程序正義。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扣押雖為偵查手段之一,但不得過度侵害人民合法權益。
尤其在商業交易與借貸關係中,文件如本票、借據與授權書,往往具有重大法律效果。若長期遭扣押,將直接影響債權人之權利行使。
此外,法院亦強調第三人權利保護。若扣押物並非犯罪所得,亦非犯罪工具,則不應因他人案件而無限期扣押。
實務上亦常見「附帶扣押」問題。即於搜索過程中,將與案件無直接關聯之物一併查扣。此類情形,法院通常會更嚴格審查扣押必要性。
近年實務亦逐漸強調比例原則與權利平衡。若扣押對於偵查已無實質幫助,則應優先保障財產權。
因此,本法實際上是在確保刑事偵查順利進行與避免人民財產遭不當侵害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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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法實務上通常判刑刑度
本法屬程序性規範,並無直接刑責問題。然而,扣押物之處理結果,往往與案件本身之刑事責任密切相關。
例如,若扣押物被認定為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則可能遭沒收或追徵;反之,若與犯罪無關,則應發還。
法院實務普遍認為,扣押物是否發還,須依案件進展、證據需求及權利歸屬判斷。
此外,若扣押物涉及第三人權利,則法院通常會另行審查權利證明文件,例如契約、借據、匯款紀錄等。
在部分案件中,若未即時聲請發還,可能導致財產長期遭扣押,甚至影響後續民事權利行使。
因此,雖無直接刑責問題,但扣押物處理結果,對當事人法律地位具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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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法辯護重點
發還扣押物之辯護核心,在於「證明權利歸屬」與「否認關聯性」。法院實務雖尊重偵查機關扣押權限,但仍須審查是否具備法律要件。
因此,辯護上通常會先檢視扣押物來源。例如,本票、借據及授權書等,是否能證明屬於合法債權關係。
其次,須明確說明該物與案件無關。例如,若僅因交由他人代辦而遭扣押,則應提出相關事證說明。
此外,證據準備極為重要。包括契約、付款紀錄、往來文件及相關證明,均可能影響法院判斷。
實務上亦常透過聲請發還扣押物或提起抗告,爭取權利救濟。若能清楚說明扣押已無必要,法院通常有機會裁定發還。
因此,本法案件之處理,須從事實釐清、證據整理及程序運用整體規劃,始有機會成功取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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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
【當事人委任尚耘協助聲請發還扣押物—法院裁定准予發還】
「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05號」當事人因警方搜索過程中扣收了由債務人簽署的本票、借據及授權書,委任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協助聲請發還扣押物。
律師主張其為該批文件的合法債權人,且這些文件與另案並無實質關聯,僅因當時交由另案被告代辦抵押權設定而遭一併查扣。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物無繼續扣押之必要,裁定准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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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見Q&A
Q1:扣押物一定要等案件結束才可以拿回嗎?
不一定。若能證明扣押物與案件無關或已無保全必要,即可向法院聲請發還,無須等待案件終結。
Q2:不是被告可以申請發還嗎?
可以。若為第三人且能證明該物屬於自己合法所有,仍可依法聲請發還扣押物。
Q3:扣押物被沒收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若已被法院判決沒收,原則上較難取回,但仍可視個案情形提起救濟或主張第三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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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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