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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求醫砸170萬元偷渡,為何回台3個月就被捕判刑?】
2026-05-2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徐○○共同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法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8日分別函通知○○部○○署予以限制出境,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之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詎其明知其為禁止出國之人,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犯意聯絡,於114年7月中旬某日,以新臺幣170萬元之代價,委由該成年人安排馬達動力小漁船,而自○○縣某岩岸搶灘出海偷渡至○○地區○○某不詳地點抵達上岸,而以此方式出境並無正當理由逃避上開檢查。徐○○嗣於114年10月15日11時許自○○地區○○搭乘輪船返抵○○入境,經○○部○○署○○○○大隊執勤人員查核後,發覺其為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且無對應之出境紀錄,發覺有異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被告徐○○護照內頁影本、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國民管制檔及通緝檔查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徐○○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
2.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成年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案遭法院予以限制出境,係受禁止出國處分之人,竟以附件犯罪事實所示之方式偷渡出境,妨礙政府對於在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誠有不該;並衡酌其動機係為求醫,且犯後坦承犯行;惟其前已有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69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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