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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成功辯護: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內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上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106年度訴緝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107年度訴緝字第(個資保密)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105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辛○○、壬○○、庚○○、子○○、癸○○部分暨其等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丁○○、辛○○、壬○○、庚○○、子○○、癸○○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共參罪(即附表二部分),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未遂,均共壹佰肆拾伍罪(即附表一部分),均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丁○○、辛○○、壬○○、庚○○、子○○均各緩刑參年,並均各應向公庫繳納新台幣肆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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