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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役男逃兵滯留紐西蘭遭判刑?返台當兵免關鍵原因曝光!】
2026-05-19
<法律解析>
一、法條依據:
(一)、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條第二項第4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二、判決主文:
(一)、胡○○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三、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係民國年次之役齡男子,其經核准出境就學,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已屆出境就學最高年齡,應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其為避免兵役徵集而未入境,經○○縣○○○○所於113年4月1日函催告胡○○於3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公告公示前揭催告公文,嗣經公告生效催告期間2個月期滿後,○○○○所於113年10月1日函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胡○○應於113年10月24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該徵兵檢查通知書於113年10月8日由胡○○祖母潘○○代為收受,胡○○仍未於113年10月24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又○○○○所於114年4月18日再次以函發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胡○○應於114年5月8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該徵兵檢查通知書於114年4月28日由胡○○父胡○○代為收受,胡○○仍再次未於114年5月8日返國接受徵兵檢查。胡○○於出國期間,明知其有受徵兵之義務,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按期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迄今仍滯留海外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法院判斷:
證人即被告之父親胡○○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證稱,胡○○明明知道要返國服兵役,但是要在○○○唸書、工作,就沒有返國服兵役等語。此外,並有○○縣○○○○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兵籍調查查詢及戶籍資料、出境就學證明及異動記事明細、護照註記、113年4月1日函及該函送達證書、113年4月1日公告、公示送達公告照片、○○署役男入出境資料即時查詢、113年10月1日徵兵檢查通知書、該徵兵檢查通知書回證、114年10月1日徵兵檢查通知書、該徵兵檢查通知書回證、被告未參加兵役體檢訪查紀錄表、被告入出境資料。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2.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為在國外求學,竟於經核准出境後,長期滯留國外不歸,妨害兵役之徵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量刑之上限。
(2)被告無任何前科,素行良好,且於本案審理時具狀表示願意認罪,犯後態度良好,併陳稱已經訂好返台機票,將依法服兵役,及書狀中所述之犯罪動機、家庭生活狀況。
(3)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緩刑之前提條件,本院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經過本案偵審程序之教訓,被告應該會知道警惕,再犯可能性不高,因而認本案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併宣告緩刑2年,且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參考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49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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