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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廁漏水滲到樓下怎麼求償?法院判賠10萬元關鍵曝光!】
2026-05-1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三)、民法第213條第一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為3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4樓房屋所有權人,4樓房屋原有冷水管破損及主臥室浴廁地坪防水層已無防水功能而滲漏水至3樓房屋之情形,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就4樓房屋是否已修繕完畢?
1.4樓房屋經○○市○○○○公會鑑定,認4樓房屋主臥室冷水管破損及主臥室浴廁地坪防水層已無防水功能,致3樓房屋因而受損,已如前述。而被告於系爭鑑定報告做成後,自行實施修繕。原告雖否認施工照片為4樓房屋,然被告提出之報價單已記載4樓房屋之地址,照片中所示之浴廁數量、施工內容亦與報價單所示相符,應認確實係修繕4樓房屋浴廁。
2.再查上開報價單中所載修復項目,包含拆除浴廁、更換水管、重新施作防水工程等,均與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修復工項基本相符。且被告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亦與報價單一致,堪認被告已按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之方式,將4樓房屋浴廁修繕完畢。
3.原告雖主張被告並未依鑑定報告經淹水測試有無漏水,無從知悉是否完成修繕云云。然查上開報價單就廁所防水工程亦記載「測試7天淹水測1次」,可見被告施作之修繕工程,確實包含淹水測試,且依統一發票所示,被告既已足額給付修復費用,衡諸常情,自無減少約定測試項目之必要,應堪認被告已就更新後之浴廁,實施淹水測試。而原告亦自陳3樓房屋現狀沒有漏水等語,可知淹水測試中並無漏水至3樓房屋之情形,4樓房屋浴廁確實已修復至不漏水,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4.原告另主張被告修繕完廁所後,還有裝潢家中其他部分,依鑑定報告所載,防水層可能再因震動破損云云。然查系爭鑑定報告中,係稱「客廳浴廁歷經試驗結果,地坪防水層並未有明顯損壞,考量該建築物已老舊(近36年),於主臥室浴廁整修工程時,其敲除作業時所產生之震動,易對客廳浴廁之地坪防水層產生影響。」可知系爭鑑定報告所謂敲除作業可能影響防水層,前提係防水層本身業已老舊,而本件被告既已重新施作浴廁防水層,自無從推論新作之防水層將因其他裝潢工程而破損,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
5.被告既已將4樓房屋浴廁修復至不漏水,則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4樓房屋修繕,必請求被告支付修繕費用,即屬無據。
(三)、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105,000元?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185條規定、同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
2.查因4樓房屋浴廁滲漏水,致3樓房屋有客廳浴廁頂板水漬、潮濕、主臥室浴廁頂板潮濕;臥室頂板及牆面油漆剝落、白華、水漬等漏水損害。且於4樓房屋主臥浴廁加入綠色染劑進行地坪淹水測試、浴缸積水後沖水測試,及於冷水管中加入藍色染劑,均可於3樓房屋因後水受損處,發現相同之綠色、藍色染劑,可知4樓房屋浴廁滲漏水,確實導致3樓房屋受損。而可知被告未妥善維護4樓房屋浴廁,致3樓房屋受損,堪認係屬過失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復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復3樓房屋因此所生之損害,其修復費用為105,000元,應認此部分金額即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即屬有據。
3.被告雖辯稱3樓房屋受損部分,可能係因公共管線漏水所致,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云云。然查被告提出之照片無從知悉是否為3、4樓房屋所在社區之公共管線,且該照片模糊不清,亦無從知悉究竟有無滲漏水情形。被告雖辯稱此部分應由○○市○○○○公會進行鑑定云云,然依上開民法第185條規定可知,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受害人之損害本應連帶負責,是縱使確實有公共管線滲漏水致3樓房屋受損之情事存在,被告仍應就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責,是尚無再就此為鑑定之必要。
4.被告另辯稱3樓房屋裝潢均已拆除,沒有受到損害云云。然查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之修復項目,均未包含裝修,而係就油漆、原有結構之混凝土、鋼筋等為修復,與3樓房屋裝潢無涉,被告此部分所辯,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213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5,000元,及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20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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