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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子逃教召出怪招?靠「被通緝」避召仍判刑3月值得嗎?】
2026-05-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二、 判決主文:
廖○○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係○○市○○○○部因案停役原因消滅回役而為○○市○○○○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並為○○市○○○○部民國114年11月份臨時召集之應召員,應於114年11月3日至○○市○○區○軍○○隊○○○○中心受臨時召集,上開臨時召集令於114年10月22日10時49分許,在其位於○○市○區○○路○○○巷○號○樓之居所,經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母沈○○收受送達後告知廖○○。詎廖○○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未按上揭指定之時、地報到,而逾應召期限2日。
(二)、法院判斷:
1.訊據被告廖○○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伊當時被通緝,有告知部隊要去處理通緝問題,伊處理完通緝已經逾應召期限2日云云。
2.然查,被告因案遭○○縣政府○○局○○分局於114年11月1日上午10時緝獲,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視訊方式訊問後,同日下午4時9分諭知請回,且被告嗣後並未因案遭執行公權力之檢警機關拘束其人身自由,亦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為憑。換言之,被告至遲於114年11月1日下午4時9分後不久,即已回復其人身自由自明。
3.再者,依證人沈○○於警詢時證述內容,其代收被告之臨時召集令後,業於同日14時5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予被告知悉,足見被告早已知悉其應於114年11月3日至○○市○○區○軍○○隊○○○○中心受臨時召集至為明確。然被告竟於114年11月1日下午4時9分後不久回復其人身自由後,仍未於上開時、地前往報到,足見其主觀上確有避免臨時召集之意圖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部○○○○○○署○○○○部函文暨後備軍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人員名冊、○軍○○隊○○○○中心114年11月7日函暨114年度回役專長複訓班人員成果回報表、臨時召集令受領回執、○○市○○○○部114年度11月份臨時召集名冊、○○市○○○○部「因病回役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等在卷可證,其犯行明確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罪。
2.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列管之後備軍人,有接受召集之義務,竟意圖避免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顯已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兵役動員與召集,所為應予非難;且犯後猶否認犯行,態度欠佳,並考量被告前科素行,及其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中簡字第 92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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