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只是幫忙架線也有罪?苗栗男月賺7千成詐騙共犯原因曝!】
2026-05-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0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同條第二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8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四)、刑法第38條之1第一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判決主文:
(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電話線貳線及○○○○○○壹台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之成年人願意花費每月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報酬,請其出名代為申請電話線路2條、並在其住處安裝通信設備以供不詳之人使用其住處內之網路,對方顯有可能係以該等設備從事不法之工作,以隱匿自己身分避免遭檢警查緝。○○○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依「○○○」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4年3月8日,向○○○○申辦000-000000及000-000000之市話,並同意「○○○」至其位在○○縣○○市○○里○○鄰○○○○號住戶內,架設DMT(數位式移動節費設備),將DMT作為中繼站轉接詐騙電話予不特定被害人。後不詳之詐騙犯罪者再於114年7月3日18時許,以000-000000市話撥打電話與○○,以冒用其兒子身分向○○佯稱為其子因要換手機所以要借錢云云,致○○陷於錯誤,而於同年月4日10時11分許,匯款3萬元至詐騙犯罪者指定之帳號。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供述。
2.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3.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通聯調閱查詢單。
6.○○市政府○○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出名申請電話線路,並依指示在其住處安裝通信設備以供詐騙犯罪者使用,造成執法機關查緝犯罪行為人之困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行,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可見被告前揭容任風險之行為,間接釀生之危害非輕。再參以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迄今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再衡諸被告之前科素行,並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現於工地工作,家中尚有父母需其扶養等語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1.供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之電話線2線及○○○○○○1台,為被告所有,並為其實行本案犯行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2.犯罪所得:
被告實行上開犯行後,不詳詐騙犯罪者有給付其7千元報酬乙節,業據其於審理中供述明確,核屬其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本院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對之宣告沒收,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考資料: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143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