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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勝訴,替客戶成功爭取單獨監護二名子女,對造需每月付扶養費2萬元,並另給付客戶32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相對人應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一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個資保密)、(個資保密)之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元;前開給付如有一期遲誤,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若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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