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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終結痛苦婚姻並取得子女監護權,對造需付每月2萬元扶養費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被告應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扶養費各新臺幣10,000元,由原告代為收受並管理使用,如遲誤1期未履行,其後12期視為全部到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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