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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衛兵打瞌睡竟因熬夜打遊戲?法院判刑3月背後原因是什麼?】
2026-04-2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因睡眠、酒醉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條第二項第4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龍○○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因睡眠而廢弛職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罪。
(二)、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龍○○為○軍○兵○○○旅(服役單位全銜詳卷)上兵,於民國114年9月4日4時至6時,擔任該旅○○○○區○號門衛哨勤務,為哨長,負責營區之安全維護,且其明知執勤期間必須嚴守國軍值勤規範,竟基於廢弛職務之犯意,因其前一日休假晝夜把玩線上遊戲,以致值勤時疲憊不堪,於114年9月4日4時50分許,待查哨官查哨已畢,便立刻盤腿坐於崗哨旁摺疊桌上,瞬間沉睡而廢弛職務,至同日5時7分許,該旅旅長親自查哨,龍○○始驚醒,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二)、法院判斷:
1.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軍○兵○○○旅查證報告、○○○○區○號門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14年度第三季「三號門值勤人員支援」名冊附卷可考。
2.被告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身為現役軍人,明知服衛哨勤務應隨時保持警戒,竟於執行哨兵勤務時,因前日通宵玩線上遊戲,不勝睡意而在崗哨旁摺疊桌上睡著,足以影響軍事單位之門禁安全,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併考量被告所屬部隊之陳述意見,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廢弛職務之期間久暫,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足資促使其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所犯對於國防安全及部隊秩序之影響,為促使被告警惕,本院認尚有課與其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3萬元。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軍簡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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