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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缺席養育,長大卻要負責扶養?法官為何裁定40多歲男子免扶養母親的關鍵理由是什麼?】
2026-04-2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四)、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自得向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次按民法第1117條、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係聲請人之母,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69歲,目前居住於○○○○○○,身體狀況尚屬穩定,其照護費用及日常生活所需花銷係由相對人之弟弟許○○負責支付,相對人雖到庭陳述在○○○○○○有做事、有收入等語,然相對人於○○○○○○係從事復健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000多元,其餘照護費用仍由相對人的家屬支付,業據社工陳○○到庭陳明在卷;而相對人雖自112年4月起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然113年至114年每月僅5,437元;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勞、健保及所得、財產資料顯示,相對人之勞保已於101年12月25日退保,且於113年度所得總額為0元,相對人名下固有土地46筆,然該等土地均屬公同共有,顯難由相對人自由處分或即時變現,於公同共有關係消滅前,實難以期待相對人能逕將該等土地換價變現充作生活費用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堪認相對人尚無法以其現有資力及所領補助維持生活,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即有受聲請人扶養之需要。
(三)、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等情,業據聲請人具狀暨到庭陳明在卷,且復有證人即聲請人之叔叔○○○到庭證稱,聲請人虛歲3歲,實歲2歲多跟我生活1個月多;我大哥照顧聲請人到2歲多,我照顧1個月多,後來就祖父母帶大;相對人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之前我媽媽去○○,到我大哥房子裡面看,聲請人當時還小,冬天穿的薄薄1件衣服,還包著尿布,讓聲請人跑來跑去;聲請人出生至2歲間由我大哥照顧,那時候相對人還跟我大哥住一起等語,相對人亦到庭陳述聲請人出生後有扶養2、3年,之後就沒有了;都是我先生賺錢給我扶養等語,綜合上開事證,可知相對人於聲請人幼年時期未曾負擔任何扶養費用,於聲請人成長階段亦未曾照顧、關心相對人,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應堪採信。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依法對於聲請人本負有扶養義務,然於聲請人年幼之時,亟需母親照護、關愛及經濟協助之際,相對人卻未善盡照顧、扶養聲請人之義務,致使聲請人於成長過程中,無從感受母愛之關懷與支持,相對人所為,有違身為人母應盡之責任,堪認相對人確有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且情節確屬重大,如強令聲請人仍須負擔對於失責且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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