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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智捷報】 共有土地被鄰居偷鋪柏油?臺中地院判決:203 平方公尺全數刨除!
2026-04-23
★【得智捷報】
共有土地被鄰居偷鋪柏油?臺中地院判決:203 平方公尺全數刨除!
你有遇過這種情況嗎?
明明是兩人共有的一塊土地,
其中一位共有人,竟然沒經過其他人同意,
直接把地鋪成柏油路,當成自己專用通道⋯⋯
本案當事人,就真的碰到了。
● 案件事實
▸ 臺中市清水區三筆共有土地,原告與被告持分各 1/2
▸ 原本是空地,供兩造通行聯絡菁埔路
▸ 路盡頭直通被告自家鐵皮屋,大型機具進出、堆置貨物
▸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鋪柏油 203.38 平方公尺
▲ 被告抗辯聽起來很有道理:
「原本下雨泥濘,鋪柏油大家都方便」
「這屬於共有物的保存行為」
「刨除成本很高,原告提告是權利濫用」
● 但法院怎麼認定?
法院點出一個超關鍵的區分 ↓
「容忍通行」 ≠ 「容忍鋪柏油」!
✔ 容忍通行 = 只是容忍路過
✔ 鋪設柏油 = 改變土地地形地貌
✔ 地貌一旦改變,將影響其他共有人未來分割、使用、處分的權利
✔ 被告所為非保存行為、亦非有益行為,純屬利己車輛出入之便
關於「權利濫用」抗辯,法院引用
→ 最高法院 71 年台上字第 737 號判例
「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應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但本案剛好相反:
▸ 被告鋪柏油僅利己
▸ 刨除柏油不影響其通行
▸ 原告請求刨除屬正當權利行使,與權利濫用無涉
▲ 判決結果
◆被告應將 203.38 平方公尺柏油路面全數刨除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百分之九十五
◆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827 號
核心法律依據: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除去妨害請求權)
民法第 148 條第 1 項(權利濫用禁止)
# 共有土地三大常見誤解
◎ 「大家都有持分,怎麼用都行」
→ 錯!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權利。
◎ 「只是鋪柏油,又沒蓋房子」
→ 錯!鋪柏油就是改變地貌,已妨害所有權圓滿行使。
◎ 「刨除成本太高,告我就是權利濫用」
→ 錯!自己造成的成本,不能用來侵害他人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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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即由本所律師親赴臺中地方法院,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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