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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換iPad」誰得利?職業軍人上網公審觸犯加重誹謗判刑?】
2026-04-2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10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黃○○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為林○○前夫許○○之朋友,因許○○與林○○間發生爭執,黃○○替許○○打抱不平,黃○○竟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4年9月21日17時2分許、同日17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發布限時動態,指摘、傳述許○○與林○○間紛爭而與私德及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並以「男生買平板送女生處理工作上的事,女生也買il6給男生,分手後男生拿6000給女生當作補手機的錢,女方同意了,在今天女方的媽媽傳說要拿平板換手機,男方說好但給女方的6000也要拿回來,雙方都同意下約出來,結果只有女方媽媽出來講說手機先給他們,晚點平板跟錢會還給男方,6000是拿到了,但平板沒拿到,說真的平板没多少錢,這樣也要拼?這什麼線西詐騙母女檔?家裡還開宮廟的?神明知道你們會騙人嗎?」等不實言論指摘林○○,並標記林○○IG帳號「○○」,足以生損害於林○○之名譽。嗣林○○發現上開限時動態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上揭限時動態擷圖照片、被告黃○○、告訴人林○○各所使用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主頁截圖各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黃○○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2.被告先後2次在其Instagram帳號「○○」限時動態上發布本案誹謗文字之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認告訴人林○○與其友人許○○有金錢糾紛,為替許○○打抱不平,即率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殊非可取取;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告訴人之諒解;自述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軍」、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關於沒收:
被告持以發布本案誹謗文字訊息之手機或電腦設備,因未據扣案,又非法律明定不論所有權歸屬均應予沒收之違禁物,佐以手機或電腦設備乃供一般日常生活通訊及上網使用而具有多元功能,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加上被告業經本案判處罪刑,是否沒收該手機或電腦設備,相較之下已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76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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