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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修將又被判刑!把人關進殯儀館冰櫃討債...恐嚇「讓你躺進去」?】
2026-04-2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與張○○因案外人倪○○從事車手工作而有財務糾紛,陳○○先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凌晨2時30分許,帶同張○○前往○○市○○區○○路○段○○號之○○○○殯儀館後,即於同日凌晨4時54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殯儀館之6號冰庫內,向張○○恫稱:若其無法還款,將會讓你躺進冰櫃內等語,致張○○心生畏怖,足生損害於安全。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陳○○於偵查中之供述、於起訴後以書狀提出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張○○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之母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倪○○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葉○○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鄧○○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陳○○於警詢中之證述、汽車出租單1份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紙、證人王○○提供之LINE截圖7紙、監視器畫面光碟1張及勘驗筆錄1份、刑事案件照片64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2.爰審酌被告不以理性之方式解決其與告訴人張○○間之財務糾紛,任意訴諸恐嚇之手段,所為殊不可取;兼衡被告恫嚇告訴人之內容為「若無法還款,將會讓你躺進冰櫃內」,以加害告訴人生命安全之方式恐嚇告訴人,犯罪情節非輕;並考量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被告有諸多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未爭辯;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簡字第 18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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