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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勝訴,替客戶成功爭取子女監護權,對造需每月付1萬元扶養費到孩子成年,並需另外給付客戶21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 聲請 人 丙○○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蕭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相對人甲○○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相對人即聲請人丙○○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丙○○單獨任之;甲○○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會面交往。甲○○應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丙○○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甲○○應給付丙○○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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