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父不養家還家暴、威脅同歸於盡 苗栗男判「不必養父」?】
2026-04-1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民國57年間出生,迄今雖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然於112、113年度均無任何所得及財產,足認相對人已無法以其現有財產維持生活,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已成年子女,本應對相對人負扶養之義務。
(三)、聲請人於審理時表示從小到大,與相對人都沒有見過面,也沒有負擔過聲請人之生活開銷費用等情,經證人即聲請人之母○○○於審理中結證略以,相對人是我前夫,相對人在94年1月16日對我家暴,我有去聲請保護令,之後就分居,與相對人是於95至96年間離婚,在聲請人成年之前,相對人沒有負擔過聲請人的生活費用開銷,連一通電話都沒打過來,家的電話幾十年都沒有變動,只有離婚前後有打一次電話說聲請人不是相對人生的,死活跟相對人都沒關係,之後就沒有聯絡了;相對人一直到聲請人要變更姓氏為邱的時候,有與相對人跟相對人父母見過一次面,之後聲請人就都沒跟相對人見過面等語甚詳,核與聲請人前揭主張大致相符。相對人於本院審理中未到庭,有提出書面陳述表示,我未曾扶養過○○○,不想出庭等語,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等情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上情,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未承擔對聲請人之保護教養責任,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若現由聲請人負擔扶養相對人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