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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茫了!醉男攻擊開車友人 又朝派出所長揮拳「判刑2月」?】
2026-04-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22時30分許,在○○市○○街00號酒吧飲酒後,搭乘陳○○車輛返家,○○○在途中因細故自後座攻擊陳○○,陳○○於是駕車至位於○○市○區○○路○○號○○市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報案求助。○○派出所所長胡○○見○○○酒醉精神不濟,先讓其坐在一旁休息,同時轉向陳○○瞭解○○○攻擊之原因。之後陳○○步出派出所外抽菸,胡○○跟隨其步出派出所察看,待胡○○返回所內,○○○因酒後情緒激動,明知胡○○當時正依法執行警察職務,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徒手揮拳攻擊胡○○,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胡員執行公務。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雖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述其酒後都不記得發生何事,然被告上開犯行,有○○派出所長胡○○之職務報告、證人陳○○於警詢之證述、酒精測定紀錄單、派出所內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妨害公務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不清楚,我喝醉了、都忘了等語,惟經檢察官提示○○派出所所長之職務報告內容,被告表示無意見,並坦承犯行,且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亦清楚顯示被告攻擊派出所所長之行為,是其所辯顯不足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酒後情緒激動竟率爾揮拳攻擊被害人即○○派出所所長胡○○,妨害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簡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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