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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替客戶成功達成離婚、精神賠償、贍養費三大項目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自判決主文第一項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前開給付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十二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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