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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勝訴,順利替客戶爭取到離婚、主要照顧者,對方需每月給付2萬6千6百元扶養費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資保密)(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均由原告為主要照顧者。
被告應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分別給付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扶養費各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如遲誤1期履行,其後之12期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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