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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嗜賭家暴40年「中風後卻要兒子養」 姑姑大義滅親新竹男免扶養義務?】
2026-03-1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四)、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如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經查:
1.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係聲請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相對人因中風,現為○○縣政府安置於該縣○○長照中心之老人保護個案,由該縣府暫行支付安置機構相關費用及關懷訪視。是相對人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生活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已成年子女,復無事證可佐其無扶養能力,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相對人即負有扶養義務。
2.聲請人主張自其年幼受相對人動輒打罵、言語羞辱,更因長年賭博,在外積欠債務禍延家人,致其身心受創,且相對人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照顧之責,其係由母親獨力扶養成人,據此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乙節,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姑姑○○○到庭證稱,伊結婚之前與相對人同住,相對人19歲就在○○局上班,小孩主要是伊父母帶,晚上嫂嫂帶,假日伊會幫忙帶,相對人比較少。相對人在外積欠非常大的賭債,當年父母、嫂嫂及家中兄弟姊妹都幫相對人還債,當時約200萬元,弟弟也在○○局上班,錢根本領不到就被瓜分,母親為了給相對人機會去籌錢50萬元給相對人,當時一棟房子才幾十萬元而已。相對人太太開聖誕燈公司,為了躲債主帶全家飛到○○,投靠娘家親戚賣鞋子賺錢還債,至今仍欠款420萬元。伊有看到聲請人從小家庭因為賭博這件事心靈受傷,上學就會哭。我們曾帶母親去○○探望孫子,在○○時相對人載母親去賣場,中途就跑去賭博,相對人在中風之前一直在賭博等語,證人上開證述核與聲請人主張大致相符,且證人前既曾與兩造長期共同生活,對於相對人先前有無負起照顧扶養聲請人之情節應為熟知,所證述之上開情節應屬可信。
3.本院審酌相對人在聲請人之成長過程中,動輒對聲請人以言語貶低及肢體上不當管教,使聲請人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之下,造成身心極大壓力,又相對人嗜賭成性,拖累家中妻小,致家庭經濟負擔沉重,子女成長路程崎嶇,於聲請人成年前,未善盡照顧聲請人之責。又因相對人在外積欠龐大債務,其每月薪資除用以清償其個人債務外,家中同住家人尚需籌錢替其償還高額債務,等同以其提供之金錢償還其部分債務,與未分擔扶養費用無異,端賴聲請人之母獨力將聲請人養育成年,致兩造親子關係淡漠,足認相對人所為已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且兼衡前揭情事,情節重大,如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聲請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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