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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賣就沒事?淘寶掃54件山寨愛迪達運動褲 女被判刑?】
2026-03-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商標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判決主文:
(一)、陳○○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扣案商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係商標權人○○○○○○公司向我國○○部○○○○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而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亦明知其自○○○○或○○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之低廉價格購入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物,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某日,由陳○○在其位於○○市○○區○○路○○○○○號居所內,向○○○○或○○拍賣網站之不詳賣家訂購上開商標長褲54件,而後由陳○○電話聯絡林○○(另為不起訴處分)在其位於○○縣○○鄉○○路○○○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連線至EZWAY後,而以林○○之帳號及名義,委由○○○○○○○有限公司○○分公司於113年3月11日報關進口。嗣經○○部○○署○○關人員查驗,扣得上開仿冒商標之長褲54件,並經商標權人○○○○○○公司送鑑,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陳○○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同案被告林○○於調查站詢問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3.同案被告楊○○於調查站詢問時之證述。
4.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各1份、貨物照片3張。
5.謝○○律師告訴暨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任 狀各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輸入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投入大量資金、時間於商品開發、行銷與品質之控管、改良,始能讓消費大眾認識、接受進而認知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侵害商標權人對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更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販售期間、規模、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告訴人並表示願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之機會等語,暨被告於審理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
1.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扣案商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2.又本件輸入後尚未販出,故應無犯罪所得,自無庸就此為沒收之諭知。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智簡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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