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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辯護:竊盜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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