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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580元翁討扶養費!3子女淚訴被毆、潑汽油 法官判免養?】
2026-02-2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乙○○、丁○○、丙○○對相對人甲○○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 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1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核其立法理由係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 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聲請人3人為相對人之子女,均為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人乙情,又相對人現年70歲,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相對人於111年所得為新臺幣(下同)597,359元、112年所得為444,675元,名下有1筆投資,財產總額為580元,惟因身障失去工作能力,並經○○縣政府安置於○○○○○○。堪認相對人以其現有財產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權利,聲請人3人係相對人之子女,現已成年,應對相對人負扶養之義務。
(三)、證人即聲請人之母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和相對人約在62年結婚,92年間離婚,相對人婚後,要伊買一台摩托車給相對人騎,伊不願意買,相對人就打伊,有一次打到伊腦震盪,相對人在花盆工廠工作,每晚上酒家,賺的錢都不夠用,也沒有拿回家,偶爾拿過幾千元,後來也會被相對人要回去,又持續外遇,聲請人3人出生後,都是由伊來扶養,聲請人丁○○年紀太小就離開家,回家的時候表明要結婚,相對人就拿水管打她,相對人常常向子女要錢,相對人91年間在夜市賣鹹酥雞,生意不好,就要向聲請人乙○○要錢,用汽油潑聲請人乙○○,還要用打火機點燃,那個時候開始就一直說要殺伊,有一次要殺伊,伊爬到屋頂上面逃走,到隔壁第五間後面的廚房,因為不知道有玻璃,被刺到雙手受傷流血,才打電話給聲請人丁○○求救,送到○○○○醫院急診,現在手上還留有疤痕等語明確。堪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等未盡扶養義務,且對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親故意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等情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3人自出生後因相對人未曾負擔扶養費用,且相對人對聲請人及聲請人及母親為上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足認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若現由聲請人3人負擔扶養相對人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3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