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欠債技師暗槓冷氣安裝費19萬 業務侵占判刑7月?】
2026-02-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36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一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判決主文:
(一)、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萬7,750元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為址設○○市○○區○○街○○巷○號「○○○○○○有限公司」(下稱之○○公司)之技術人員,主要從事冷氣之安裝工作,遇有客戶向其訂購冷氣,亦負有與客戶接洽、報價、為公司收款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詹○○為○○公司之負責人,賴○○則為陳○○友人。緣賴○○於民國114年3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陳○○訂購冷氣4臺,陳○○告知詹○○後,詹○○出具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7千元的估價單,及提出個人銀行帳戶號碼,請陳○○轉告賴○○將款項轉入前開帳戶,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提供其不知情前女友名下○○○○商業銀行帳戶(下稱本件帳戶)供賴○○匯款,賴○○於114年3月10日、同月18日轉帳共新臺幣(下同)14萬元至本件帳戶後,陳○○即將該等款項挪供己用,未轉交予詹○○而侵占入己;其後,於前開4台冷氣安裝期間,賴○○再向陳○○表示要再加購冷氣1臺,陳○○明知其未向○○公司代訂該台冷氣,且詹○○並無意向賴○○收取銅管加長或二次施工的費用,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的故意,於114年4月2日前向賴○○謊稱:安裝前4台冷氣的費用加上第五台冷氣的售價及銅管加長、二次施工的費用,賴○○共須給付○○公司19萬7,750元,扣掉先前已給付之14萬元,尚須給付5萬7,750元,賴○○因此陷於錯誤,而於114年4月2日9時10分許,轉帳5萬7,750元至本件帳戶。嗣陳○○於114年6月18日向詹○○坦承其侵吞賴○○給付的工程款費用,詹○○始知上情;而賴○○亦因○○公司遲未安裝第五台冷氣,向消基會投訴,輾轉聯繫上詹○○,始知受騙。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陳○○於警詢之供述。
2.告訴人詹○○於警詢及本院調查中之指述。
3.告訴人賴○○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調查中之指述。
4.告訴人詹○○提供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
5.告訴人賴○○提供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前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2.審酌被告於警詢自陳為了還債而為本件犯行的動機,其利用友人請其代訂冷氣的機會而為本件犯行的手段、侵占之金額為13萬7千元,及詐欺之金額為6萬750元,造成告訴人2人受害的程度,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然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其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其2犯行之時間接近,關聯性高,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為13萬7千元,而其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為6萬750元,合計19萬7,75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考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度嘉簡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