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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8條之1適用案例 9個月大就消失!孩子免養老父?】
2026-02-0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第2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親○○○婚後共同育有聲請人,嗣於70年8月21日離婚等情,堪信為真。
(二)、次查,相對人係00年0月00日生,現年79歲,目前接受機構照顧中,於111至113年度均無所得收入,名下亦無其他財產,堪認相對人確實無謀生能力,且名下財產不足維持自己生活,現需受人扶養等情為真;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依前開法條規定,對相對人即有扶養義務。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離婚前經常喝酒賭博,均未照顧、扶養聲請人,於離婚後對聲請人毫無聞問,亦未支付任何費用,對聲請人未盡保護教養之責等情,業據證人即聲請人母親○○○證稱「伊於70年離婚前,伊請姑姑照顧聲請人,錢是伊拿錢照顧聲請人,○○○沒有拿錢養育○○○、沒有照顧○○○,相對人都賭博還有家暴;70年離婚之後,伊有上班,有時候伊姑姑會幫忙照顧,照顧聲請人的錢都伊出,伊姑姑也有幫忙,○○○沒有拿錢養育聲請人、沒有照顧聲請人」等情甚明,互核與聲請人所述之情節相符,且相對人對於上情亦不否認。依此,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綜上,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期,依法本應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然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認倘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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