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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看孩子!莽男凌晨翻牆闖前妻房間談判被判刑?】
2026-01-2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二)、刑法第306條第一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 判決主文:
○○○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與○○○前為夫妻,二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因不滿○○○拒絕其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之要求,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凌晨0時許,未經同意,擅自翻越圍欄自後院進入○○○址設○○市○○區○○路○○○○○○號居所內,並闖入○○○之房間,要求與○○○講清楚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問題才願離去。嗣經○○○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畫面光碟暨翻拍照片1組、現場照片1組、告訴人與被告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告訴人手機未接來電紀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2.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夫妻,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所為侵入住宅之犯行,既係對告訴人故意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且構成刑法上之侵入住宅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科。
3.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要求與告訴人講清楚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問題,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所為應予非難,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所生危害、前科素行,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6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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