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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當車手獲利2千元 受害者提告判賠500萬元?】
2026-01-1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三)、民法第185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 判決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本院並據以判處被告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之刑在案,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予採信。
(三)、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遭不詳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受騙,並依指示交付310萬元、190萬元予被告後,由被告轉交予不詳詐欺人員,致原告受有50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被告上開所為,與原告前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存在,與不詳詐欺人員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500萬元損害,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84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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