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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柯粉不滿高院裁定 留言「3把刀」恐嚇法官 被判刑4月?】
2026-01-0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熱衷政治,與臺灣○○法院法官遲○○素昧平生,僅因遲○○為受理柯○○羈押抗告案件之審判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在社群媒體○○,以帳號「00000000」,留言稱「讓遲○○7天後再回家(三把刀圖案)」,並附上圖片1張(載有○○分案抽中,審判長-遲○○法官;上次駁回抗告的組成,審判長-遲○○法官),致遲○○觀覽上開留言後,深恐生命、身體之安全遭受危害。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許○○於偵查中之自白。
2.臺灣○○法院○○室檢附之被害人遲○○刑事陳報狀。
3.臺灣○○地方法院搜索票、○○市政府○○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
4.○○市政府○○局檢送之民眾檢舉信、被告張貼之○○擷取照片、勘驗筆錄。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2.本院審酌民主之可貴,在於每個人在公共事務上,均得發表自己想法或意見,然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個人自由之行使應以避免他人權益遭受侵害為界限,此即法治規範之目的。本件被告許○○與告訴人即臺灣○○法院法官遲○○互不相識,被告卻在公開之社群媒體○○上,發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留言,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恐懼,已逾越法律規範之界線,且現今網際網路發達,被告所為極可能引起他人仿效,而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所為顯有不當。
3.惟被告於警詢之初,雖否認犯恐嚇罪,然其對於在社群媒體○○頁面張貼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留言之客觀事實,自始坦認無誤,嗣於偵查中,已承認犯罪,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前科素行、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檢察官請求量刑時從嚴斟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461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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