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拐杖打人還詛咒早死!妹妹拳頭硬了 拒絕扶養癱瘓兄長?】
2026-01-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3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前段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四)、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17條亦有明文。又民法第1118條前段、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為兄妹關係,相對人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現安置於機構接受照顧,相對人名下並無財產,113年度亦無所得,其健保投保於○○縣○○鎮公所、勞保於95年間即已退保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二親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健保WebIR-保險對象目前投保記錄查詢等件核閱無訛,堪認相對人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而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需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依首揭規定,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
(三)、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對其施暴及言語辱罵恐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大學○○院附設醫院○○分院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對話訊息截圖等件為證,並有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在卷可佐。參以相對人因細故即持物品毆打聲請人致傷,嗣後並屢以「應該妳會比我早死...我會變成殘障都是妳所害,所以我天天詛咒妳妳等著妳媽媽很快就會來接妳全家去團圓的」、「我如果是妳,那我一定會盡量死後,早日投胎」、「早日吐血而亡吧,垃圾人」等言語詛咒聲請人生命,其行為已對聲請人構成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情節應屬重大。
(四)、又聲請人主張其為單親,於早餐店從事計時工作,每月收入僅約2萬餘元,需負擔房租、水電及自身生活所需,並須扶養未成年子女及協助照顧孫子,經濟狀況困難等情。再聲請人名下僅有西元2012年份之汽車1部,財產總額為0元,其113年度查無所得,勞、健保均投保於○○縣理○○○○職業工會,勞保投保薪資為2萬8590元等情。審酌聲請人之收入微薄,扣除個人及其子女之家庭必要生活支出後,已無剩餘,若令其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勢將導致其無法維持自己之生活。再相對人代理人到庭亦表示對本件聲請沒有意見,同意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五)、綜上,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有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情節重大,且聲請人因負擔扶養義務將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前段及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