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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7.23%,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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