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養到大的不是爸媽 還好有姑姑!男子成功免扶養雙親?】
2025-12-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條第二項規定:「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三)、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四)、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為相對人林○○、蘇○○之子,經本院查詢兩造戶籍資料無誤,可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聲請人為最優先對相對人負扶養義務者;而依相對人林○○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其於113年度所得總額為7,349元,財產總額為0元;而相對人蘇○○於113年度所得及財產總額均為0元,足認相對人林○○、蘇○○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蘇○○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首堪認定。
(三)、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查聲請人聲請免除對相對人林○○之扶養義務,業據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林○○前案紀錄及在監在押簡列表,且為相對人林○○所不爭執,並於調解期日就下列事實,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在案:兩造對聲請人自幼即由關係人扶養成年,相對人林○○未善盡扶養照顧責任,亦完全沒有給付扶養費乙事,不爭執。兩造對於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之內容均不爭執。兩造對於相對人林○○應負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聲請人得免除扶養義務之原因事實並不爭執,並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四)、而聲請人主張之前曾向相對人蘇○○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而獲勝訴判決,惟相對人蘇○○仍未給付扶養費,並執行無效果等情,則提出本院○○○年度○○○字第○○○號裁定及債權憑證,核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參以相對人蘇○○於本院調解期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答辯,應認相對人蘇○○於聲請人未成年以前確實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五)、總此,相對人林○○、蘇○○於聲請人未成年以前確實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之事實,堪以認定,本院審酌如令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林○○、蘇○○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爰依上開規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林○○、蘇○○之扶養義務如主文所示。
【資料來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