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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毆妻打子不養家!老來伸手要扶養費 法院不准?】
2025-11-2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三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四)、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二)、反請求聲請人○○○、○○○對於反請求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三)、聲請及反聲請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核其立法理由係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之間,父母對子女之扶養請求權與未成年子女對父母之扶養請求權各自獨立,父母請求子女扶養,非以其曾扶養子女為前提。然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徵諸社會實例,受扶養權利者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於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例如實務上對於負扶養義務者施加毆打,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予扶養者,即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負扶養義務者而言均屬適例(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870號裁判意旨參照),此際仍由渠等負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爰增列第1項,此種情形宜賦予法院衡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扶養義務。至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可知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相對人2人為聲請人之子女,為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亦坦承於早年入獄,對相對人3人未盡扶養義務,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不爭執。又證人賴○○即相對人2人之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聲請人於民國77年結婚,聲請人當時在○○的酒店當服務員。結婚時家庭開銷由聲請人負擔,伊於相對人○○○一、二歲時,去○○公司上班,上班之後都由伊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及相對2人開銷,聲請人後來都沒有拿錢給伊,伊剛開始上班時一個月賺2萬元,不夠就向親戚朋友週轉來扶養相對人2人。聲請人工作反覆,常開始做一、二天就不做了,伊不知道聲請人何時染上毒癮,相對人○○○才出生幾個月,聲請人向伊要不到錢就會打伊。聲請人會在相對人2人面前吸毒,吸毒完後會動手打相對人2人,相對人2人從小到大的生活費、學費用等都是由伊負擔,2人都從高中開始半工半讀等語明確;堪信相對人2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2人之父,於相對人2人於成年前負有扶養義務,然因染上毒癮,工作不正常,未給付任何子女扶養費;復經常於吸毒後毆打相對人2人,向相對人2人之母索要金錢,並以暴力對待,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故意對負扶養義務者及直系血親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屬情節重大,如強令相對人2人負擔聲請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洵堪認定。
(四)、從而相對人2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等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相對人2人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既經免除,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2人應按月各給付扶養費6,000 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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