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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徵兵檢查還出國逾期未歸 男返國在機場被捕、判刑4月?】
2025-11-20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刑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二、 判決主文:
○○○役齡男子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1.○○○為民國○○年○月○○日出生之役齡男子,設戶籍在○○縣○○鄉○○○路○○號。其基於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之犯意,於112年9月22日遷移住居所至○○市○○區某處,復於112年10月29日遷移住居所至○○市某處,均無故未向戶籍所在地之○○縣○○鄉公所申報。○○縣○○鄉公所於112年11月6日向○○○戶籍地寄送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惟○○○未於112年11月30日檢查日期到場,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2.○○○明知役男申請短期出境之許可時間為4個月,於113年3月21日依「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境,經○○部○○署核准後,於同日從○○○○國際機場出境至○○。○○○本應於113年7月20日前返國,竟承上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之犯意,而屆期未歸。
3.經○○縣○○鄉○○○○○○○○○○○○○鄉○○○○○○○○○號公告,公示催告○○○應於公告發生效力之次日起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檢查,並於113年12月26日以里鄉民字第○○○○○○○○○○○號公告,向○○○公示送達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惟○○○逾期仍未返國,未於114年2月20日檢查日期到場,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嗣○○○於114年5月7日從○○國際機場入境,遭警以通緝犯逮捕歸案,循線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承坦不諱。且有兵籍資料查詢、○○縣○○鄉公所112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112年11月6日送達證書、○○部○○署傳送役男入出境申請逾期返國及未返資料通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縣○○鄉○○○○○○○○○○○○鄉○○○○○○○○○號函及送達證書、113年8月30日公告、公示送達之113年8月30日刋登公告照片、113年12月26日函、113年12月26日公告、公示送達之113年12月26日刋登公告照片、徵兵檢查醫院名冊,○○縣政府114年5月16日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憑。
2.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罪事實,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1.役齡男子遷移住所之原因不一,動機各異,其倘遠走他處,遷移不明,並自行阻斷其與原居住處所或戶籍地址之人事聯繫,顯見其已不顧包括徵兵處理在內之重要訊息能否順利送達。於此情形應認行為人主觀上業已兼具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而非僅因疏漏未盡申報義務。
2.本案被告因離家未與家人聯絡,亦未依規定申報遷移居住所,任由徵兵處理公函寄往其未實際居住之戶籍地址,被告顯然不顧徵兵處理函文能否順利送達。依前開說明,被告有避免徵兵處理之主觀意圖甚明。
3.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款、第7款之役齡男子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被告雖於犯罪事實一、二所載時、地、方式妨害徵兵處理,合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中之數款規定,惟其違反同一服兵役之義務,僅成立單純一罪。
4.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應服兵役之義務,且役男短期出境之許可時間為4個月,竟無故未向戶籍地公所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且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鄉公所催告仍未返國之犯罪手段。所為致被告自112年11月至114年5月之期間,未能接受徵兵之處理,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等損害。被告前因詐欺、妨害電腦使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品性。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國際貿易,與配偶及1位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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