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店家文章分享
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7.37%,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 權 人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一緯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