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不滿女友提分手!裝修公司老闆把人「強拉上車還鎖門暴衝」 民事判賠22萬?】
2025-11-1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侵權行為事實,已援引系爭刑事判決為證,被告因本件所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跟蹤騷擾及強制罪等犯行,業經上開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取該刑案之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又被告自稱其於系爭刑事判決中已自承犯罪並表示願意和解等語,是堪認原告此部分事實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審酌本件係肇因於兩造間感情糾紛所致,而被告未思以理性溝通,率而為妨害原告行動自由及跟蹤騷擾之不法行為,並衡酌被告之行為危害程度及原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暨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2萬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萬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簡字第 6241 號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