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店家文章分享
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其它相關店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