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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長年坐牢還討錢 兒怒喊「沒養過我」法院准免扶養?】
2025-11-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四)、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乙○○對相對人丙○○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為父子關係,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可信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其年幼即未盡扶養照顧之責等情,亦據提出相對人借款借據、入監通知書、刑事裁定及判決書影本等件為證,本院為釐清聲請人未成年期間,相對人是否在監服刑,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在監在押簡列表,並經證人即聲請人舅舅甲○○到庭證述聲請人出生後由證人父母帶,5歲再由聲請人祖母帶回讀書,這段期間相對人應該還在監獄服刑等語,核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認聲請人自幼係由其母親及祖母扶養照顧,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其年幼時即未盡扶養義務等情,應屬可信。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斯時應有工作能力,惟長年因案反覆入監,自聲請人出生後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端賴聲請人祖母及母系親屬將聲請人養育成年,甚至將債務留給聲請人面對,致兩造親子關係淡漠,足認相對人所為已合於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兼衡前揭情事,情節重大,如由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聲請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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