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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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