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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
勝訴,替客戶爭取對方需每月付扶養費7500元及另給客戶14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
兼上列共同法定代理人 (個資保密)
上四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個資保密)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各給付聲請人丙○○、乙○○、丁○○扶養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十二期視為已到期。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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