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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黃○○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於民國114年9月16日20時57分許,因酒意而在○○縣○○鎮○○路○段○○○○號前妨害店家營業,遭店家報警處理,○○縣政府○○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林○○、劉○○接獲指揮中心派遣,前往現場處理,並以口頭告誡方式勸導黃○○離開。詎黃○○為吃免費牢飯,明知警員林○○、劉○○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單一犯意,於同日21時30分許,於上址數次朝警員林○○、劉○○逼進,並出手搶奪警員劉○○之警棍,而以此強暴方式妨礙警員林○○、劉○○執行職務。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林○○、劉○○於警詢之證述。
3.檢察官勘驗筆錄、密錄器影像光碟、密錄器影像截圖、○○縣政府○○局○○分局○○派出所職務報告各1份。
4.○○縣政府○○局○○○○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縣政府○○局○○分局○○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2.本院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案件之前科,素行不佳;被告在外無法生活,想要吃免費牢飯而為本案犯行之動機;被告妨害告訴人2人執行公務,過程中告訴人2人為壓制被告,造成告訴人2人受傷,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固定工作、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60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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