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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更生事件
成功幫客戶提出法院認可的更生方案,清償成數17.72%,使客戶重獲新生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認可裁定應予廢棄。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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