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狠父酒後家暴飆罵妻兒 法官出手判准免扶養義務?】
2025-10-1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三)、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予以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經查,兩造為父子關係,相對人於72年2月1日與甲○○結婚,婚後育有聲請人、丙○○2名子女,後於101年8月20日經本院○○○年度○字第○○○號判決相對人與甲○○離婚等節。次查,相對人於113年12月18日經○○市政府○○局安置在○○○○○○○○中心等節,業經聲請人及○○市政府○○局主責社工到庭陳述明確,又相對人自110年至113年之申報所得總額均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為車輛1輛,申報財產總額亦為0元,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年給付1,521元等情,可見相對人名下並無財產,又長年沒有所得,僅領有微薄年金給付,是相對人自113年12月18日受安置時起,即已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權利,堪以認定。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現已成年,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規定,聲請人本有扶養相對人之義務,合先敘明。
(二)、本院審酌證人戊○○、乙○○到庭作證均經具結,顯無甘冒偽證罪風險而虛偽陳述之動機與必要存在,而聲請人於相對人與甲○○之離婚案件中就甲○○過往造受家暴情節作證時係101年5月23日,距今時日遙遠,作證時當未多加考慮日後需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之情,故其亦無虛假陳述搆陷相對人之必要,是以其等證詞,應屬可信。
(三)、而依上開證人戊○○、乙○○之證述、甲○○前於離婚案件中之陳述及聲請人於該離婚案件之證述內容互核以觀,均就相對人過往鮮有負擔家庭生計,且酗酒成性,經常以三字經等穢語辱罵甲○○,並屢屢徒手甚或持器具對聲請人之母甲○○施以身體暴力之情節、施暴之動機等情均陳述明確,且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可徵其等證述確屬真實。
(四)、綜上事證,可認相對人與甲○○婚後同住期間即有酒癮,並未妥善負擔家中經濟,盡其扶養聲請人之責,且相對人不但屢對聲請人之母甲○○以三字經辱罵,酒後更經常對甲○○及聲請人動粗,施加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其施暴情節雖與前開說明所舉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情形有殊,但施暴頻率甚繁,已非一般常人所能忍受,是相對人此等長年辱罵、毆打聲請人之母及聲請人,業足使本院認定相對人對聲請人及其直系血親施以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情節已屬重大,致使聲請人自幼對相對人徒留負面記憶及身心創傷,本院審以此情,認若令聲請人負擔對相對人扶養義務,顯然仍屬強人所難。是依上事證及說明,堪認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曾對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甲○○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等情,已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又曾對聲請人及其直系血親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是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2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相對人自需受扶養之113年12月18日起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