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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搬過頭!嘉義男退租連家具家電都帶走被判刑?】
2025-10-1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3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74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四)、刑法第75條之1第一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五)、刑法第38條之1第一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判決主文:
(一)、林○○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載內容履行損害賠償義務。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洗衣機壹台、冰箱壹台、實木桌椅壹組、大型電視櫃壹個、木頭床架壹張、床墊肆張、書桌貳張、衣櫥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向林○承租位於○○市○區○○路○○○巷○○弄○號房屋居住,租期至113年10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林○並提供傢俱、家電供林○○使用及保管。詎林○○於113年10月20日前某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經林○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上開房屋林○所有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洗衣機1台、冰箱1台、實木桌椅1組、大型電視櫃1個、木頭床架1張、床墊4張、書桌2張、衣櫥1個等載運至不詳地點,以此方式侵占入己。林○○搬離上開房屋後,林○於113年10月20日入內查看,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於警詢時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證述。
3.房屋租賃契約書截圖2張、告訴人與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8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2.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得出租人即告訴人林○之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內之傢俱侵占於己而任意處分,明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犯後態度尚可,併參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以及家庭生活等經濟狀況,及犯罪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被告於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因思慮未周致罹刑章,惟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定。為確保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按其所承諾之賠償金額以及付款方式履行,以確實收緩刑之功效,爰依前揭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履行損害賠償。倘被告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沒收:
1.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係法院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所得,將之收歸國有之裁判。目的係著重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基於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侵占本案洗衣機1台、冰箱1台、實木桌椅1組、大型電視櫃1個、木頭床架1張、床墊4張、書桌2張、衣櫥1個,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惟嗣後被告如已依附表所示內容支付調解金額,檢察官自應予扣除,不能重複執行。又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追徵時,宜考慮被告已達成調解、約定分期給付之內容,附此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15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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