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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買到山寨蘋果充電線 高雄男子喊冤仍遭判刑5個月?】
2025-10-14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商標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二、 判決主文:
(一)、黃○○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明知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所示商標圖樣,係○○○○公司向○○部○○○○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電線、電纜及轉接器等類之商品,任何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該等商品。詎黃○○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間,向○○地區「○○○」網站不詳廠商,以不詳價格,購得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連接線1M、2M各200件及電源轉接器180件,再於112年2月8日,委託不知情之○○○○○○○○有限公司,向○○部○○署○○○(下稱○○○)報運進口連接線200件。嗣為○○○人員執行查驗,發現實到貨物為標示有○○圖樣之連接線及電源轉接器,數量共580件,復經送○○○○公司指定授權之○○○○○○有限公司鑑定,鑑定結果確認均係仿冒商標物品,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委託貨運公司報運進口之前揭商品,經送鑑定結果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局商標檢索系統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10張。
2.被告黃○○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1.所謂輸入行為,係指行為人自國外將物品運送或輸送進口至我國國內方屬相當(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76號判決意旨參照)。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自○○地區進口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其所為當屬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無誤,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3.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以遂行本案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4.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率爾實施本案犯行,漠視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並對其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並審酌被告本案犯行所造成之侵害程度,以及被告犯後於偵查階段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然未與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成立和(調)解,以適度彌補其所造成損害,復衡酌被告於本案案發前,尚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參考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智簡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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