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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爆打女同事 嗆要讓你瞎掉 不滿被判刑 再去撒冥紙罪加一等?】
2025-09-2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與謝○○素有糾紛,楊○○因傷害謝○○而經臺灣○○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其不滿判決之結果,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9日12時3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至謝○○位於○○縣○○鄉之住所,拋撒事先準備之冥紙,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謝○○,使謝○○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證人即告訴人謝○○於警詢之證述。
3.監視器畫面1份。
(三)、論罪科刑:
1.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且恐嚇罪之通知危害方法,並無限制,除以積極明示之言語舉動外,凡以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本件被告前往告訴人住處撒冥紙之舉動,除製造告訴人清理困擾,又伴隨著社會生活快速演進及價值觀念變化,對於冥紙未依傳統習俗用於祭祀先人,而以在他人住處或營業場所拋灑,依一般社會通念,是藉由拋灑冥紙舉動而象徵死亡、傷害,而用以傳遞施加惡害意涵之訊息不無有施加可能會危害其生命、身體等血光之災隱喻意思,而非單純毀壞物品、民俗祭祀行為,且告訴人既表明已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則被告所為,應有致生危害於安全及居住安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僅因心情不佳、對告訴人謝○○不滿,即以朝告訴人住處灑冥紙之方式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案具體情節、事發經過、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前科素行,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境勉持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198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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